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562号
何旭东:
我院受理原告上诉人勐海县福酒行与被上诉人何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28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20)云2822 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何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勐海县福酒行支付54662 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20 年7 月16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勐海县福酒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29 元,由勐海县福酒行负担177元,何旭东负担1252 元。勐海县福酒行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何旭东向勐海县福酒行径付。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