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365号
陶荣洲:
我院受理上诉人罗锦鸿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宏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陶荣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变更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西双版纳宏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陶荣洲于2019年6月7日签订的《俊都•五金建材家居城商铺招商管理协议》,陶荣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俊都•五金建材家居城”C区22-21号商铺腾还西双版纳宏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变更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陶荣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宏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腾还宏大公司该租赁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107257元、2019年3月2日起至陶荣洲腾还租赁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年使用费133620元为基数折合每日366元的标准计算);
三、变更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陶荣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宏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362元;
四、驳回西双版纳宏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6元,均由陶荣洲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