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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迟到”的锦旗
  发布时间:2021-07-19 16:19:39 打印 字号: | |


   

“锦旗早就做好了,由于我本人不在景洪,所以一直未来送,今天总算了却了我的心愿……” 7月15日上午8时许,一位当事人堵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谢建军的上班路上,将一面印有“在办理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字样的锦旗送到谢建军手中。

    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景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位于景洪某处一整栋房屋约5850平方米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同时约定2018年6月30日正式交房。期间,双方因《购房框架协议》效力及履行等问题发生争执,诉至西双版纳中院。后双方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高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景洪某房地产向申请人分期支付购房款及赔偿金共计1670万元。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景洪某房地产还有350万元未支付申请人,经多次催收未果,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西双版纳中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西双版纳中院执行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延迟履行金、资金占费,并要求如实报告财产。与此同时,承办人迅速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找财产线索。案件立案后恰逢疫情,该房地产的经营状况处于停滞状态,暂时无力履行。考虑到当前疫情对企业经营的严重影响,案件承办人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被执行人当前经营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并积极与双方多次联系沟通协调。经过坚持不懈的做工作,被执行人承诺分两次结清所有款项,申请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在履行过程中,每到承诺付款的期限,承办干警提前跟进督促被执行人付款,确保案款支付如期到位,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将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为民办实事、解难事的具体行动,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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