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441号
郭蒙:
我院受理上诉人云南木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桂云、郭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二、郭蒙、王桂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木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000元及违约金(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云南木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郭蒙、王桂云负担1945元,云南木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另清退,由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迳付对方当事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