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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刘远芳、刘增进)
  发布时间:2021-07-05 11:11:5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638号

刘远芳、刘增进: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青民、原审被告刘远芳、刘增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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