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87号
新余银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我院受理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谱公司)与被告新余银乐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银乐投资中心)、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沱茶公司)、四娘、段末、邹小兰、张赢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被告新余银乐投资管理中心、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娘、段末、邹小兰、张赢韬为(2020)云28执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5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余银乐投资管理中心、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娘、段末、邹小兰、张赢韬共同负担。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新余银乐投资管理中心、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娘、段末、邹小兰、张赢韬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径付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