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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村民非法猎捕、杀害白鹇,获刑二年
作者:郭琼  发布时间:2021-05-28 10:37:05 打印 字号: | |


2019523日,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勐养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大渡岗茶场盘江开发区走访时,在周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疑似白鹇脚9支。经查,枪支系周某的舅舅杨某(已死亡)送给周某,后周某一直持有至今。周某于201810月份,持有该支枪进入景洪市大渡岗茶场盘江开发区某地非法猎捕了3只白鹇。

经鉴定,周某猎捕的疑似白鹇系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3只白鹇经济价值为12000元。

 

(白鹇,图片来自网络)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向景洪市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3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景洪市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2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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