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景洪市大渡岗乡的自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其承包的位于景洪市大渡岗乡大干坝村的集体林地内的树木、杂草等全部进行砍伐、焚烧,欲用于种植芭蕉树。经相关单位电话通知,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自某某本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毁林面积26.9亩,被砍伐林木708株,均为硬阔叶树种,损失活立木蓄积132.3立方米。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132.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自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自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滥伐林木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八百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滥伐林木八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犯罪行为,对经济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危害性。保护森林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