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旭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勐海县福酒行与被上诉人何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授权委托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旭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勐海县福酒行与被上诉人何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授权委托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