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云28民终565号
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刘建昆: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杨皓程与被上诉人王成军、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建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56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皓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