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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闯祸”惹纠纷,法院判决“铲屎官”赔偿
作者:曾 龑  发布时间:2021-05-13 15:48:36 打印 字号: | |


家住景洪市某小区的李女士最近为一件事情很头疼,她与他人因一只宠物猫闹上了法庭。

    这件事还要从2020年10月说起,那天傍晚,李女士等人在街边遛狗散步,路边经营商店的张女士所喂养的猫从店里蹿出来朝李女士跑去,抓伤李女士的腿部。当晚,张女士随李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当晚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后来,李女士去到张女士的商店希望张女士支付全部医药费。张女士则认为当天是狗在攻击猫,不知道李女士是被猫还是狗抓伤,不确定是否是张女士的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随即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至司法所调解,经协调张女士只同意给800元,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李女士因此向景洪市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女士赔偿医药费2441.1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女士饲养的猫抓伤李女士的身体,张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就损害结果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女士主张李女士及其所带的狗有过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但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其抗辩意见未得到李女士认可,庭审调查也无法证明李女士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故判决张女士赔偿李女士损失费用2936.77元。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临时收留流浪动物的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被饲养动物妨碍公共卫生,甚至造成他人损害的伤人风险,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被他人饲养的动物所伤,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第一时间将动物、伤情、周围环境等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或向社区、街道等调解组织寻求帮助,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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