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71号
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李冰与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李冰不再担任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三、驳回上诉人李冰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