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云28民终15号
辉县市丰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汤干成因与被上诉人张永良、郑海潮、景洪五云丰胜度假酒店、辉县市丰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佳华、尹立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告知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31元,由上诉人汤干成负担。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