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金蔚: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廖韶清与被申请人丁承中、原审被告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金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28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本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被告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被申请人丁承中借款260.50万元,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止的利息62.52万元;自2014年2月1日起每日支付利息1736元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三、再审申请人廖韶清及原审被告余金蔚对第二项的借款本金260.5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被申请人丁承中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32856元,由再审申请人廖绍清、原审被告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金蔚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