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28民终1441号
陈红勇: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周志谊与被上诉人刘墨科、原审被告陈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4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周志谊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刘墨科借款本金8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是29095元。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是23675元。以上共计82400元+29095元+23675元=135170元;二、如果周志谊在2021年6月30日前不返还刘墨科本金及利息共计135170元,刘墨科就可以以未还款部分(以第一项数额为准)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利息以年利率15.4%计算;三、刘墨科放弃对陈红勇的债权,不向陈红勇主张上述一、二项借款及利息,对该借款不向陈红勇申请强制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周志谊负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