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520号
马列华: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黄瑞雄与被上诉人马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二、马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瑞雄退还购车款及配件款12240元;三、马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瑞雄支付车辆购置税300元;四、驳回黄瑞雄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上诉人马列华负担。黄瑞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另清退,由马列华迳付给黄瑞雄。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