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勐海县一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作者:蔡兴道  发布时间:2021-02-04 15:08:54 打印 字号: | |


127日,勐海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审理。被告人岩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被刑事拘留。

202067日,被告人岩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勐混镇曼扫村委会曼英村家里出发沿勐遮镇至勐混镇方向行驶,1740分许,行驶至勐混镇新寨石场路口处时,与正在实施左转弯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被告人岩某某受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岩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岩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2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岩某某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岩某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对被告人岩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我院共审理危险驾驶案8484人,占刑事案件的12%,占比较大。从我院审理的案件中看,危险驾驶的被告人都知道不能酒后驾驶,但都抱有侥幸心理,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明知故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吸取本案的教训,在驾驶过程中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醉驾,否则就会像本案被告人岩某某一样受到法律制裁,失去人身自由。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