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469号
我院受理上诉人孙华与被上诉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刘胜利、毛锦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46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20)云28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二、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2051元;三、驳回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孙华负担495元。孙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迳付孙华。一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孙华负担49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