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民事案件。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受伤,致颌面多发骨折伴牙齿缺失8枚,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上述损伤综合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由肇事被告方负全责。原告在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的同时,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受伤且遗留伤残,对其生活产生负面影响,被告在承担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金等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就原告方的精神受损给予赔偿。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