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386号
孙元果、孙海军: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黄丽与被上诉人孙元果、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20)云282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黄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勐腊县人民法院(2020)云282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元果、孙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丽材料款152789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欠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均由孙元果、孙海军负担;黄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另行清退,由孙元果、孙海军迳付黄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