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景洪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即时交付剩余的全部房款,原告即时交付了房屋。
原告景洪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某于2018年2月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景洪某小区房屋,房屋价款为27.405万元,首付款为8.405万元,剩余19万元由被告向银行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8年2月28日进行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剩余人民币19万元被告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并未办理完成按揭贷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付清尾款,原告起诉至景洪市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撤销双方于2018年2月28日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被告按照总房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810元。
本案中被告裴某系从山西省到景洪买房,为应诉需奔波于山西和云南两省之间,对此,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对案件涉及的情、理、法进行细致分析,针对原被告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案件一次性调解成功,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向原告景洪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剩余购房款19万元,原告景洪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日向被告裴某交付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被告裴某还需向原告景洪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