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302号
薄亦涵:
我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坤、薄亦涵与原审被告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坤支付租金16万元;
三、驳回刘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915元,均由刘坤负担1652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3元。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另清退,由应负担当事人径付预交当事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