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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在法院 | 邻里纠纷起争执  打人致伤须赔钱
作者:李吉燕  发布时间:2020-12-03 16:11:27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学某、张某系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农场某队居民。2020年2月8日,学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将学某打伤,随后学某到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轻微伤。3月27日勐海县公安局勐遮派出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并罚款500元。事情发生后,张某多次找到学某协商赔偿,学某拒绝协商并诉至勐海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学某与张某发生矛盾争执后被张某殴打致伤,学某对侵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30%责任,张某应承担70%的责任。遂判决张某向学某赔偿损失9100.59元,同时驳回学某其他诉讼请求。学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并提出张某、张某的母亲一起对其进行殴打,要求由张某、张母二人连带赔偿其全部损失

二审审理认为,学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受到张某殴打,但不能证明张母对学某进行过殴打,一审法院对双方过错责任的判定无误,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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