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上午9时,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17名州委办干部职工到庭旁听庭审。
原告林某某诉称,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及2020年4月21日,向原告林某某下发的海政征补字[2019]1号《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四路范围内林某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海政征补字[2019]1号《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四路范围内林某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判决被告以价值相等的地块对原告进行补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未当庭宣判,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案属于城市规划领域行政补偿案件,涉及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平衡,具有典型代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