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296号
姚基贵、普绍娟: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张红林与被上诉人姚基贵、普绍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红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姚基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红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187500元;
三、驳回张红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姚基贵负担。张红林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另清退,由姚基贵迳付张红林。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