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516号
张应漆:
我院受理的你与被上诉人林贞元、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携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应武、张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516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应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