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初21号
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峰:
我院受理的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初21号民事判决。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412956.94元(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按月利率3.95833/‰计算)。并支付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3.95833‰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及50%的复利);
二、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第一项债务的抵押物即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位于勐海县勐遮镇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2号、位于勐海县勐宋乡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3号、位于勐海县打洛镇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4号、位于勐海县勐遮镇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5号、位于勐海县打洛镇自来水厂旁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6号、位于勐海县勐混镇(原勐岗乡)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7号、位于勐海县勐遮镇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8号、位于勐海县勐海镇象山路26号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1010号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在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