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初23号
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童启强:
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童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初23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95万元、利息159122.03元(从2018年8月22日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止)。2020年2月22日起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昆明锦德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用于上述债务抵押的19379.1亩林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童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向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1万元;四、被告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童启强对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云南望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童启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杰圆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