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因占用农用地,被判处判处有期徒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岩某是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勐昂村委会村民。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岩某分别于2002年5月、2003年5月、2008年6月、2013午5月四次擅自到勐海县布朗山乡勐昂村委会新曼峨村小组集体林内及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种植茶叶至今。在管理茶树过程中,被告人岩某采取砍伐树木、围剥树皮等方式侵占林地,致使现场林地生态功能遭到严重毁坏。
勐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非法占用林地73.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岩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岩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砂等活动。
“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土地资源非法侵占和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是法律禁止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守护西双版纳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