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云28破终1号之一
西双版纳农投投资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王仁元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农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28破终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缺席判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名下土地以物抵债给其他债权人,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仁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