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433号
孙凡:
我院受理上诉人厦门天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勐海汇聚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凡、原审第三人云南强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缺席判决如下:
一、维持勐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28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解除勐海汇聚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天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木薯干购销协议》”、“驳回厦门天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28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厦门天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勐海汇聚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775964.07元;
四、驳回勐海汇聚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668元,由勐海汇聚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30元,厦门天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天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8元,由勐海汇聚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30元,厦门天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