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同步进行庭审直播,州委第五巡察组10人旁听了庭审。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被告人岩某某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陆拉村委会曼播中寨当地人称“旦龙”的林区内毁林种植茶树、橡胶树,并以逐年围剥树皮等方式管理至今。经鉴定,该宗非法占地毁林面积共23.2亩,现场被毁树木16株,损失活立木蓄积量4.98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9904立方米。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紧紧围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展开,整个庭审依法有序推进,举证、质证、认证环环相扣,该案将择期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2020年以来,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72件,为西双版纳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