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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张凯)
  发布时间:2020-07-20 16:28:3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852号

张凯:

上诉人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8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误工费、材料费23036元”;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535732元;三、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800090元;四、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欠付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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