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859号
马光华: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景洪市辛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议仁、原审被告马光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马光华返还张议仁代付的材料款30万元”;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马光华从2010年2月5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向张议仁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三、景洪市辛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马光华所承担的上述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马光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议仁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自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景洪市辛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马光华所承担的上述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张议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收取。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