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725号
捷运物信息货运部:
我院受理上诉人邢台县万诚货运车队与被上诉人曲靖市开发区迅达租赁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秦庆芳,王承梅,原审被告孙志军、捷运物流信息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7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万诚车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0元,由邢台县万诚货运车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