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勐海法院立案庭法官收到原告岩某某等29户农户起诉勐海县某咖啡种植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原告所在地在村委会推荐村小组干部玉某某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卷宗和全部证据材料,本系列案29件,标的额最小的只有293.4元,最大的只有12008.1元,总额共计67365.6元。
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所欠咖啡豆具体数额的事实,且被告的注册地虽在勐海县,但是其职员均在重庆。若进入诉讼程序,会导致诉讼材料送达难,耗时长,且不易于执行。调解过程中,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了解到一件案外事实,即原告的代理人玉某某曾与被告有过合作,双方有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勐海法院审理过,目前该案玉某某尚有未向被告履行的款项债务5万元。承办法官眼前一亮,被告无履行能力,但他有债权,只要几方同意,也可以债权债务转移来处理本系列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同意被告支付原告咖啡豆款总计5万元。同时,29户农户、被告及原告代理人玉某某三方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由代理人玉某某向29户农户支付被告所欠的咖啡豆款共计5万元,农户的欠款具体数额如何分配由农户和玉某某自行协商,被告不再向玉某某主张另案的款项5万元,至此本系列案圆满结案。
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前,承办法官采取了债权债务转让的方式,让双方便捷地处理了纠纷,利于原告直接向同村人玉某某主张权利,体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