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初31号
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原告西双版纳瑞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蓝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初31号民事判决。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西双版纳蓝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瑞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2258.2万元;二、西双版纳蓝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西双版纳瑞翔贸易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5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自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三、西双版纳蓝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瑞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四、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对未支付转让款2258.2万元向西双版纳瑞翔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西双版纳蓝景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西双版纳瑞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