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480号
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张卓、陈艳华与被上诉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郭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二、西双版纳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卓、陈艳华支付材料款62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14.64元;三、驳回张卓、陈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元,均由西双版纳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张卓、陈艳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另清退,由西双版纳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迳付张卓、陈艳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