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631号
张琦: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二、解除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琦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三、张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四、张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255.4元;五、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退还张琦已付购房款311277元时扣除张琦应支付的违约金62255.4元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已代张琦偿还的贷款本息152182.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3元,均由张琦负担。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另清退,由张琦迳付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