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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法院开庭审理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王莉萍  发布时间:2020-06-04 09:33:58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景洪市首例开庭审理的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人民陪审法颁布后景洪市法院首次采用“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审理案件。

 2020年4月3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景洪市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8日对该案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6月3上午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3日,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勐养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大渡岗茶场盘江开发区三队走访时,在被告人周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疑似白鹇脚9支。经查,枪支系被告人周某的舅舅杨某某(已死亡)送给周某,后周某一直持有至今。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农历10月(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下午拿着火药枪到位于景洪市大渡岗茶场盘江开发区五队对面的勐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白鹇1只,又过了20余天,被告人周某再次拿火药枪到位于景讷河边的勐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白鹇2只。 

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猎捕的疑似白鹇系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只白鹇经济价值为12000元。被告人周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三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行为,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应承担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景洪市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期进行宣判。

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和谐平衡需要维护,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提醒我们滥食野生动物容易打破这一平衡,带来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我们应该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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