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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制度落实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作者:李吉燕  发布时间:2020-05-22 14:41:11 打印 字号: | |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中确立了审判辅助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离婚案件婚姻状况评估制度、离婚案件感情冷静期制度、离婚证明书制度、心理疏导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判后宣教帮扶8项制度。8项制度是家事审判的重要变革,为家事审判确立了重要规程。

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8项制度进行了部分吸收,8项制度执行方面有很多欠缺,在家事审判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建立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家事审判案件在基层法院一审案件中分布占比较大,各级法院的法庭、速裁庭、精审团队都在办理,勐腊法院形成相对固定的承办法官,景洪、勐海分散在各团队之间办理。二是未建立家事审判辅助人制度。虽然辖区勐海法院有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家事案件,但全州未能全面推广执行。全州普遍没有选任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老年人诉讼辅助人等家事审判辅助人。三是多元化解纠纷构架不完善。建立家事领域的多元化化解纠纷的构架还不完善,如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爱心调解等机构未入驻法院,协调救助机制未能全面形成,协调民政、教育、医疗等部门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机制未能形成,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单一,作用发挥有限。四是家事领域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发挥不明显。家事审判案件按照传统思路办理,在部分诉请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等案件中,拒不支付费用一方经常拒不调解,又不放弃答辩期,只能按照普通程序传统方式开庭后判决处理。五是凝聚社会合力化解纠纷、宣教帮扶机制未形成。未能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机制。法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案后跟踪帮扶宣教都凭自己职业素养及生活经验,不具备专门的知识,亦不能覆盖每一件家事案件,一般都依当事人口头反应后进行相应工作。六是家事审判领域相应的调研工作开展力度不够。未能安排选任拥有家事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专门担任家事法官专门就如何做好家事领域审判工作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选聘专业的家事审判辅助人。由司法、教育、妇联、团委、社工组织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荐,选任一批具有专业能力的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老年人诉讼辅助人等人才助力家事审判。二是构建家事调解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行业调整等程序的衔接,畅通与工青妇、教育学校等机构对接渠道,促进建立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前置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作用。在诉讼中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医疗等部门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帮助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将家事审判中审判辅助人制度纳入财政预算。任何机制的建立均需要相应的资金予以保障,家事审判中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诉讼辅助人等各种专业人才纳入财政预算,是机制得以长效运行的必然要求。建议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相关经费,尤其是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诉讼辅助人的经费保障,并制定相应的经费保障制度,提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诉讼辅助人等在家事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四是探索开展家事案件的诉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工作。法院应当与当地村民委、居委会、民政部门、妇联组织、教育学校机构等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沟通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帮扶工作。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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