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地处云南省最南端,与老挝、缅甸接壤,属北回归线以南热带温湿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在国内外享有“动植物王国”和“物种基因库”美誉。因边疆民族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地理环境等原因,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7年至今, 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109件,已审结99件,正在审理10件。涉及罪名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 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境外输入”和“境内输出”并存。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的动物制品大多从境外走私进入,如象牙制品、虎骨制品、黑熊制品、犀牛角制品,西双版纳为中间周转地带,大多流向国内市场;而犯罪中涉及到的非制品类野生动物如鬣羚、眼镜蛇、蟒蛇、水鹿等供食用类野生动物,输入输出情形并存, 大多在国境边境运输途中被查获。二是涉及野生动物及制品范围广泛。从查获的犯罪案件看,涉及的野生动物有:黑熊、水鹿、豪猪、陆龟、鬣羚、眼镜蛇、蟒蛇等。涉及的野生动物制品有:象牙制品、狮骨制品、犀牛角制品、黑熊牙制品、虎骨制品、穿山甲甲片制品。 二、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原因分析 (一)畸形消费心理作祟。少数人存在猎奇、炫耀心理,喜好使用珍稀野生动物皮毛、骨骼等作衣物饰品;良莠不齐的宣传报道珍稀野生动物作为药引、食补别具药用、养生价值;类似追求新奇食材、口感以食用等不同交易需求仍然存在,不惜以高价收购各类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边境市场带来交易便利。西双版纳与老挝、缅甸接壤,境外国家对猎捕、售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打击较弱,对射钉枪等猎捕工具管制不强,在利益驱使下,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屡禁不止,边民容易在中老、中缅边境互市中购买类似产品及野生动物死体。 (三)基层保护执法力量不足。西双版纳辖区内野生动物种类多,森林覆盖面积大,基层巡护人员难以在地形复杂的山林区域全天候、全方位严防死守;另一方面执法过程中也面临野生动物识别鉴定、取证成本高等技术困难,客观上增加了保护成本和难度。 (四)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疏漏。野生动物交易利润高,导致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违法经营、走私野生动物行为中谋取暴利,而野生动物交易涉及场所、区域、形式众多,覆盖面广,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客观存在,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线上线下隐蔽渠道长期偷购、偷售未能及时发现、查处的情形时有发生,野生动物养殖、走私供应漏洞仍然存在,有待进一步规制及管控。野生动物保护涉及的部门较多,各部门监管职能交叠交叉,存在执法“真空”地带。 (五)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历史原因,西双版纳边境村寨存在靠山吃山的生活习惯,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易于接触到各种野生动物,欠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对野生动物不加区分,不加辨别以捕食、带回饲养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群众甚至认为猎捕一些野生动物食用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认为可能触犯法律但觉得地处偏远公安机关不会查获,存在侥幸心理。 (六)法律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野生动物保护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法律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多非珍贵、数量相对较多的野生动物、没有益处也没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和许多水生野生动物没有囊括进现行法律的保护范围。另外,法律中绝大多数内容也只是针对那些珍贵的重点野生动物,忽略了“非重点”野生动物。 三、对策及建议 (一)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林草部门应加快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积极扩展保护管理范围,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野生动物。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扩大自然保护区的外延,注重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完善对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的补偿机制。 (二)严惩涉野生动物犯罪。依法严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犯罪,注重严厉打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对造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犯罪严重、经济损失较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持续加强对野生动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及时做出批捕、起诉决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严快捕快诉,体现打击力度,保持刑事威慑力。 (三)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制定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法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在自然保护区内,所有野生动物都应受到保护,应对所有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实施补偿,以减少当地居民因作物受损而捕杀野生动物的现象。制定法规鼓励当地居民发展不影响生存环境,也不影响野生动物的经济产业,对发展相关产业的群众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财政补贴。 (四)健全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整治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政府法制以及环保、林业、国土、水利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统一执法理念、执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着力推动解决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形成推进工作的外部合力。加强野生动物生态环境领域矛盾风险排查研判,积极配合参与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犯罪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活动,依法妥善处理因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保护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五)完善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首先,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与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保持一致性;其次,民族自治地方应重视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再次,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具有当地特色;最后,地方野生动物立法应当加强立法技术,注重立法质量,保证其整体协调性、条文的严谨性、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可操作性。 (六)加大宣传力度。可借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契机,广泛通过地方电台、网络新闻媒体、媒介用以群众方便知晓、市场易识别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掌握识别、辨认法律保护野生动物能力,着力扭转部分群众长期存在的畸形消费心理、不良消费观、消费习惯,提升广大公众对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健康饮食”卫生防范意识;畅通举报热线、开设有奖举报,鼓励群众主动配合、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当中,从而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综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疫情所暴露出来的现行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的短板和弱项,亟待在法律法规层面总结经验教训,并及时补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