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金蔚:
原审原告丁承中与原审被告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金蔚、廖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因余金蔚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28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