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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2020)云28民终136号
  发布时间:2020-04-03 10:36:1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36号

 

席健:

我院受理上诉人杨广平与被上诉人刘芯宁、席健、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桂基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融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刘芯宁与席健以杨广平名义签订的《景洪市江北景亮路鲜立方2号楼住宅认筹协议书》;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杨广平、席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刘芯宁返还认筹金2万元;四、驳回刘芯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杨广平负担367元,由被上诉人刘芯宁负担183元杨广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刘芯宁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杨广平。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杨广平、席健负担367元,刘芯宁负担183元。公告费260元由杨广平、席健负担。刘芯宁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法院不另清退,杨广平、席健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刘芯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三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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