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余世某与被告余秋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4月25日注册成立某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余世某,占股份60%,被告余秋某占股份40%,2019年2月19日公司注销。
2018年10月11日,原告追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东风海福龙牌货车1辆(价值17.5万元),当天原告追某支付购车款15万元,并约定在四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原告追某支付剩余的购车款2.5万元,但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交付车辆后一直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原告追某起诉至勐海县法院,要求反还购车款。
判决结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追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余世某、余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追某购车款15万元;三、被告余世某、余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回在原告追某处的东风海福龙牌货车1辆。
法官释法:
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在成立公司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被告余世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注销,从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但两被告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追某按约定支付购车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按约定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交付车辆后一直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致使原告追某购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系迟延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现公司已注销,所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存在和继续履行均不可能。原告追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车辆时承诺为销售的车辆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履行,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裁判结果对于遏制不诚信行业,规范交易秩序,促进合同履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供稿:勐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