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赵文彪:
本院受理上诉人景洪西双十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饶曼琦、原审被告赵文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28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8元,由景洪西双十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公 告
赵文彪:
本院受理上诉人景洪西双十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饶曼琦、原审被告赵文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28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8元,由景洪西双十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