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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何鹏翀、孙宁宁、王滨滨、王莎莎)
  发布时间:2020-03-17 14:30:4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初16号

何鹏、孙宁宁、王滨滨、王莎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顺江与被告何鹏、孙宁宁、王滨滨、王莎莎以及第三人河北华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承进、何增胜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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