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8民终163号
许玲:
我院受理上诉人谢春玲与被上诉人吴世勇、吴忠海、龙飞、原审第三人叶凯民、许玲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6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春玲于2020年3月4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春玲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春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谢春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