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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作者:依光香  发布时间:2019-12-25 10:47:05 打印 字号: | |


西双版纳州辖区面积1.95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6.45人。辖一市两县“三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磨憨经济开发区、景洪市工业园区),驻有10个国营农场和6个中央、省属科研单位。与缅甸、老挝接壤,毗邻泰国、国境线长966公里。居住着傣族、哈尼族、布朗族、拉祜族、瑶族、基诺族等13种世居少数民族,人口69.5万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山村,有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只会使用本民族语言交流。这就决定了纠纷产生后在诉诸法律时,对法官能够使用双语审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西双版纳法院双语法官队伍现状

(一)民族结构情况。全州法院共有少数民族员额法官49名,其中,傣族 18 名、哈尼14名、彝3名、基诺 1名、拉祜 3名,其他少数民族10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18名,其中,傣族9 名、哈尼 7 名、拉祜2名;具体分布为副院长3名,具体分布在刑庭4人、民庭2人、立案庭6人、执行局1名、审管办1名、行政庭1人。参加2018年双语法官评定9名,被评定为云南省双语法官9名。

(二)学历结构情况。全州法院少数民族员额法官中大学本科 48名,大学专科 1 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员额法官大学本科 17名,大学专科 1 名。

 (四)年龄结构情况。全州法院少数民族员额法官30岁以下7人,31岁-40岁 15名, 41—50岁 17 名, 51—55岁 7 名, 56岁以上 3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员额法官30岁以下3名,31岁-40岁6名,41—50岁6名, 51—55岁2名, 56岁以上 1 名。

(五)办案履职情况。全州法院18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员额法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收案3744件,共结案2751件,人均办案278件。使用双语审判执行、庭前调解150件。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总体履职情况良好,政治素质优、责任意识强、纪律观念坚定。

二、近年来推进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采取的政策措施

(一)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法官。2009年根据中央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我省少数民族司法工作实践的需要,省委和省政府委托云南民族大学在全省法院系统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100名。为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州法院系统少数民族法官培养,我州法院系统委托云南民族大学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7名,其中,景洪市法院3名(基诺族1名、布朗族1名、拉祜族1名)、勐海县法院2名(布朗族1名、傣族1名)、勐腊县法院2名(傣族1名、哈尼族1名),除1名在培养中因违纪被取消培养资格外,其余6名人员于2013年11月均到委培法院报到工作,为法院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双语法官的人才,目前,已逐渐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骨干力量。

(二)培养少数民族预备法官。2010年以来,根据西双版纳州委常委会第55次会议、第87次常委会议关于“同意州法院、州检察院选聘培养少数民族预备法官、检察官”精神和州委领导2012年11月14日、21日、23日批示精神,西双版纳中院经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共选聘少数民族预备法官16名,并分别签订为期两年的培养合同,培养期间生活待遇按大学生村官政策执行。分别安排到各业务部门进行培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严格管理、细致关怀并由院政治部定期不定期地与培养对象谈心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要求,努力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培养共有7人考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三)重视优秀双语法官的培养和使用。建立双语人才信息库,对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双语法官,纳入法院后备干部队伍。特别优秀的,优先晋职晋级,为双语法官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建立“传、帮、带”制度,采取1个法官带1个书记员,1名优秀双语法官带2名双语法官助理的方式培养双语法官,在学习双语过程中增进民族团结,运用双语提升人民法院的办案水平。2018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全州有9名双语法官参加评定并被评定为云南省双语法官

(四)开展双语司法服务。选配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书记员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相关工作,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科学合理的调配使用现有双语法官通过法院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的方式,将综合部门中具有审判职称的双语法官调整到业务部门工作,或将案件较少庭室的双语法官调到案件较多的庭室工作,也能在一定程度少缓解办案人手不够的矛盾。

(六)坚持人才选拔正确导向,认真落实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提拔少数民族干部的长效机制。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法官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到的特殊作用,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看待少数民族法官的德能勤绩廉,着重考察少数民族干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原则和立场,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以“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民族团结”作为用人标准,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把一些政绩突出、群众拥护、政治素质好、勇于开拓的少数民族法官提拔到重要的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七)增加双语法官绩效奖金,健全激励机制。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汉双语法官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高法[2018]80号)文件,相关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可为双语法官发放百分之五的绩效奖金,作为民族语言工作人员补贴。奖金从法官绩效奖金中列支。2018年全州法院按照文件要求,为9名双语法官增加了百分之五的绩效奖金。

三、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成效和经验及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群众的诉讼权利。位于西双版纳这样民族聚集民俗文化浓厚的地方,办案中难免会遇到当事人不会说汉话,交流上有代沟,让法官觉得无法进入到当事人的内心深处,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因此通晓民族语言能为法官在办案中提供便利、“对症下药”,通过巧妙运用民族语言也能让当事人能感受到法律的天平不偏袒一方,即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一)提升审判质效。在办理双语案件中,运用少数民族语言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延长案件审理时间,但是更能体现司法公平正义,可以更深层次的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法官的解释当事人也更容易接受,能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二)零距离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警的优势,以开展脱贫攻坚及巡回法庭等工作为契机,组织双语干警到傣族、哈尼族、瑶族村寨开展法制宣传,以此达到普法的目的,深受群众的广泛好评。

(三)运用双语审判。如果当事人是哈尼族或傣族或瑶族,则庭审语言会适当选择哈尼语或傣语或瑶语;如果汉族法官主审双方当事人是哈尼族、傣族或瑶族的案件,由本院的相应民族干警担任翻译;如果当事人为本辖区少数民族外的民族(如藏族、维吾尔族),则聘请相应民族担任翻译。目前为止,没有用少数民族文字制作的裁判文书。

如典型案例1:2015年7月13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使用汉、傣双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勐腊县开启了首次双语庭审。

被告人岩某系云南省勐腊县勐捧镇勐哈村委会曼勐村傣族村民,其在2015年1月17日,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载被害人岩某某由勐捧镇勐哈街道驶往勐满镇方向,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造成被害人岩某某倒地后被对向驶来的重型普通货车左后轮碾压,岩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该案庭审前,经核实被告人岩某听不懂汉语也不能用汉语表达自己的意思,开庭时需要傣语翻译。基于案件承办人依旺贺与出庭公诉人依康坎都是本地少数民族傣族,经承办人依旺贺决定,该案以汉语和傣语来开庭审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员与公诉人运用汉、傣双语展开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典型案例2:2017年8月,景洪市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使两家人长期积累的怨气得以消除。该案的涉案标虽然并不大,即原告吕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26700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但因被告周某某是文盲,在送达中无法用当地语言和普通话与其沟通交流。得知被告周某某是基诺山巴朵村基诺族村民后,速裁团队的法官利用自身民族优势用基诺族语言主动与被告周某某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了原告吕某某的诉请、事实及理由,不出庭应诉等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我不会说民族话无法跟他们沟通,多亏有法官会说民族话,解决了我们的矛盾。”这是原告吕某某在案结事了后的一番话。

四、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双语法官、专职翻译人才短缺,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因为没有设置专职翻译人员,只能由懂得少数民族语和汉语的法官开展双语审判。但是审判人员的翻译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参差不齐,有的还不能足以胜任。有的会说两种语言的审判人员,因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大多法律名词术语都不熟悉,只能达到基本的双语沟通水平,尚未达到使用双语审判案件的水平。

(二)双语法官培训工作滞后,双语法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双语法官皆未接受过专业的双语法官培训,在办理案件中一些专业的术语有时不能翻译到位,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年轻的双语法官因参加工作时间短,缺乏工作经验,在办理双语案件时基本靠老法官的帮带,办理过程不够大胆、不够专业。同时,师资、教材短缺,很难组织本级的专门性双语培训班,双语学习基本依靠组织干警外出培训、干警自学,效果不是很明显。双语教材、民族语版本法律规范短缺问题也较为突出。

(三)法院招录门槛高,当地少数民族子女可望不可及。许多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还相对贫困,有能力供子女完成法律专业本科学业少数民族群众已经很少。而从2002年以后,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法官准入的门槛。少数民族干部要想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更难了。加上公务员考试中边疆民族地区的年轻人竞争优势不强,从2005年以来, 全省法院系统实行统一单列招录干部,且打破地域限制,面向全国,外地州市或外省的考生的竞争力明显强过本地考生。因而,本地州的少数民族考生自然就难进法院系统。这也是造成少数民族法官断层的主要原因是之一。

(四)其他行政部门也在争夺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资源。由于近几年来,大中专毕业生不再分配工作,很多行政部门也存在少数民族干部断层现象,许多行政部门在招录公务员时也要求招少数民族,行政部门的招录条件比法院低,福利待遇有的比法院更好,被提拔重用的机会更多,法院的吸引力不足。                              

五、完善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双语法官培养机制。结合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根据区域少数民族人口数和涉及到少数民族案件量来预测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目标,合理招录当地少数民族法律人才,降低入门口,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范各个法院双语审判工作,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力争达到每个庭室都有1至2名双语法官。

(二)健全完善双语法官管理机制,稳定现有法官队伍。一是建议适当增加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人员编制,根据边境民族地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等因素,适时增加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以解决编制不足问题。二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针对边疆民族地区法院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巡回审判工作量大、案件审理成本高、维稳任务重等实际情况,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适当向边境民族地区倾斜。三是适当提高双语法官职数比例,适当增加边境民族地区法院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解决双语法官职级待遇问题,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待遇。四是适当增加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工作经费,加大对边境民族地区的经费支持力度,解决专项教育培训、办案和物质装备建设方面的困难,适当增加边境地区少数民族法官津贴,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同种岗位经济收入差距。五是大力宣传扎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的先进典型,切实提高贫困地区法官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感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盟法官队伍,减少和避免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失,稳定现有的法官队伍。

(三)加大现有人才培训力度,积极培养现有少数民族干警。在整体状况尚未发生根本改变之前,针对我省少数民族法官队伍的现状和实际,当务之急应加强对现有的少数民族法院干警的培养,给予边境民族地区法院年轻干警更多的学习时间和费用补助,帮助现有的少数民族法院工作人员尽快成长为称职合格的少数民族法官。同时,充分利用云南法官进修学院的办学条件,加大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力度,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语言诉讼培训班,通过聘请高校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的专家教授,使少数民族法官经过学习能够更好地掌握与司法工作相关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少数民族法官的综合素质,提高法官同涉诉少数民族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能力,缩短与群众沟通的距离,更加顺利开展双语审判工作。

(四)继续委托高等院校举办少数民族法官委培班。由省高院和省财政出资金,委托高等院校举办少数民族法官委培班,挑选品学兼优、会讲少数民族语言的当地少数民族选送到高等院校完成法律本科学业后回到各选送法院来充实法官队伍。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依光香)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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