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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尾随警车 妨害公务获惩
作者:四大  发布时间:2019-12-16 15:17:14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0月凌晨,景洪市公安局民警亚某、协警罗某某驾驶警车出警处置完后,在返回警务室途中,白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商务车尾随其后,并一直按喇叭。双方到达警务室后,民警在表明身份后让白某出示行驶证和身份证,白某拒绝配合检查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民警李某某、协警胡某某、交警到达现场后,带白某前往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测试,在途中白某挣断约束带并抓伤民警亚某和李某某右手手臂。在医院期间,被告人白某用手机联系其朋友,声称要叫几十个人到医院与民警谈谈,并在护士站拿了一只笔,与公安民警对峙,一直僵持到7点。经盘查开始至抽血结束,被告人白某始终拒绝配合执法,并以言语辱骂、威胁民警。经检测,案发时白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15.11mg/100ml。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白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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